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2014-03-06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增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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