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014-03-06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补办证章”、“一级临时建造师补办证章”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领取证书(“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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