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需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咨询电话:021-6052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