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2014-07-05

  一、审批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需提交);

  8、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须提交);

  9、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七、咨询电话:021-6052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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