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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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
8、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12]33号)
二、提交材料
(下列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企业盖章);
2、附件材料:
1) 申请报告(简要描述企业成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营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资质事项和人员、业绩等达标情况。);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工商年检记录);
3) 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变更栏);
4)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5)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6)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社保缴费凭证(收据联);
三、材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附件材料由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5)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和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6)《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本市审批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住建部审批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二)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材料每页加盖公章;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有效期内的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其中工程业绩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并打印《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网址www.ciac.sh.cn)
2、递交申请材料;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15 下午13:30~16:30;
星期五 上午9:00-11:15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