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开业登记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开业登记: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开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八、咨询电话:021-6052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