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登记: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发给申请人备案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七、咨询电话:021-6052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