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2014-07-05

  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300元。

  八、咨询电话:021-6052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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