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2014-07-05

  一、审批项目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备案: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分局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

  (5)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银行(分行以上);

  (8)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上海”的公司;

  (1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备案: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一)公司章程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备案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备案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发给申请人备案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七、咨询电话:021-6052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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