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

2014-06-08

办理机构

   市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及各分局市场合同科

办理时限: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文件递交齐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申办资格: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申办手续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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