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03-28

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现就本市2016年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区域内申请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递交符合文件要求的认定申请材料;临港地区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向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递交符合文件要求的认定申请材料;本市中心区及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可向市建材行业协会递交符合文件要求的认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推进城市“限粘”相关政策,配合本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调整工作,提高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水平,除企业利用给水厂淤泥烧制的烧结类墙体材料可提出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外,对企业利用废弃海堤、建筑基坑土、河道淤泥等含有大量可复耕土资源烧制的墙体材料暂不受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
     三、为配合本市燃煤(重油)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改善大气质量,对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燃煤(重油)锅炉(窑炉)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完成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并作出不采用燃煤(重油)锅炉(窑炉)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承诺(详见附件2),否则暂不受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对采用生物质燃料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原则上暂不受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区县级(外省市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采用生物质燃料且能提供同意采用生物质燃料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的除外。
     四、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相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制造、加工等内容,有“限分支机构经营”要求的应有分支机构经营执照。
     五、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企业建材备案证明生产单位地址应与实际生产、制造、加工新型墙体材料地址相一致。
     六、各区县及临港地区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建材备案证明、独立试验室及主要原
     材料自动计量设备作为认定必备条件,并加强对原材料、产品质量台账等的核对及现场原材料和产品堆放、标识的核查。
     七、各区县及临港地区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要召开申报企业会议,进一步强调文件要求,规范申报工作。符合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申请认定企业,在认定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递交申请材料。
     八、市市场管理总站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将适时组织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认定产品,不列入当年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合格名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一览表
         2.承诺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3月21日


阅读4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