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6-03-28

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申请时间和受理部门
   (一)凡在2016年3月31日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需换证的持证企业,可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有关墙材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二)凡在2016年9月30日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需换证的持证企业,可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向有关墙材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三)凡在2016年12月31日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需换证的持证企业,可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向有关墙材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具体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县墙材管理部门申请换证,临港地区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向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申请换证,上述区域外的生产企业向市建材行业协会申请换证(详见附件1)。
   区县墙材管理部门、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和市建材行业协会根据动态监管情况对换证提出初审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换证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换证要求
  (一)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有效期内《建材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建材备案证明》生产单位地址应与实际生产、制造、加工新型墙体材料地址相一致;
    3.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4.《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动态监管抽检合格报告》(以下简称抽检合格报告)。抽检合格报告是指市市场管理总站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动态监管抽检的合格报告,检测报告检验类别为“认定抽样”,报告出具机构为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因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而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到期需换证的持证企业,不需要提供上述抽检合格报告;
    5.有不少于2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人员培训相关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完成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为配合本市燃煤(重油)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改善大气质量,对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燃煤(重油)锅炉(窑炉)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完成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作出不采用燃煤(重油)锅炉(窑炉)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承诺(详见附件3),否则暂不受理认定证书换证申请。对采用生物质燃料生产工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原则上暂不受理认定证书换证申请,区县级(外省市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采用生物质燃料且能提供同意采用生物质燃料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持《认定证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书面报告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建议撤销其《认定证书》
    1.一年内两次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2.动态监管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并因此造成建设工程重大损失的;
    4.《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生产、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5.出租、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持《认定证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换证
    1.有出租、出借、伪造《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供货确认单》(以下简称供货确认单)行为的;
    2.生产企业全年签发供货确认单的供货总量大于其全年实际核定生产能力的;
    3.供货确认单供应数量大于实际供应数量的;
    4.未按照标准规定使用原材料的;
    5.生产场所﹑目录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未进行重新认定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一览表
         2.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申请表
         3.承诺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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