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4〕10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将开展2014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项目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点是2013年1月1日以来所代理的项目涉及信访投诉的,以及在部分区域、专业工程中承接较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公开招标的施工、施工监理项目(标段),以大型居住社区、房建、市政、一体化招标及部分专业工程为主。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的项目(标段)。
二、专项检查参与各方市市场管理总站组成专项检查组,采取集中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检查组分成4组,组长由监管部门人员担任,组员由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推荐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属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部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
三、检查方式
(一)对已完成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代理机构自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部分正在实施的施工、施工监理项目(标段),采取现场随机检查方式。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情况,包括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的通知》、《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关于对本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社会保障费报价及评审方法的监管工作规则》等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计价规范和要求;
(三)回标分析报告编制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3个阶段,即自查阶段、抽查阶段以及总结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4年9月15日前)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2.抽查阶段(2014年10月20日前)
(1)已完成招标的项目的抽查
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自查情况,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按照专项检查抽查表(附件2)的要求组织抽查。对被抽到的每个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4个以内被检查项目(标段),其中施工监理1个项目(标段),施工3个项目(标段)。
(2)正在实施招标项目的抽查
检查组对正在实施开、评标的项目现场随机检查。
3.总结阶段(2014年11月20日前)
市市场管理总站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专项检查报告,召开全市专项检查工作会议,通报情况。
(二)工作方法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隐瞒不报、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由监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移送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被行政处罚的记入单位诚信手册。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专项检查组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馈赠,客观公正记录检查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总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参加检查人员,认真做好开展检查工作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4年9月15日前,各被检查单位应将自查情况表附件1(格式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检查专用邮箱shztb_683502@163.com,其中邮件主题:单位名称+“2014年自查情况表1”。同时,请被检查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市市场管理总站联系人,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市市场管理总站联系,根据要求做好被检查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宋烈 联系电话:54614788×3091
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2C室。
附件:1.2014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1)
2.2014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抽查表(附件2)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