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审批的试点要求,结合我市资质审批实际和信息化实际,组织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服务企业发展。试点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简化和方便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和提交材料,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是以电子化和基础库为核心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扩大企业相关数据采集渠道和共享,形成企业资质审批和监管的基础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企业、人员和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
三是服务和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和方便企业资质申办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保证做好服务和严格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
二、试点范围
我市审批和报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资质的初审或审批以及变更和延续。
三、试点目标和内容
以信息库为载体,通过减少材料,简化审查内容,优化审批流程,实现申请材料、审批过程和资质证书电子化,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电子审批平台和基础数据库。试点主要内容和具体目标如下:
(一)减少提交材料
按照以下规则,制定了《资质申请材料减量方案》(附件1),各类资质在新申请、增项和延续时,取消材料平均达75%。对目前无法通过信息库核实业绩、学历和职称等仍提供证明材料。
1.取消建设管理部门已掌握信息的证明材料。利用我市已建立企业、人员和项目三大基础信息库,对管理部门已掌握的信息,如企业资质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已备案工程业绩证明等。
2.取消通过其他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可以证明的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验证报告、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3.取消企业自主决定证明材料。对企业自行可以决定的材料如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管理制度、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等。
4.取消与考核指标关系不大或难以考核的材料。如企业任命证明、无明确要求的设备证明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等。
(二)申请材料电子化(无纸化)
对减少证明材料的内容全部通过《申请表》填报,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除填报信息外,证明材料提供扫描电子文件,实现申请文档电子化和无纸化。企业电子申请文档,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签名,解决电子材料法律责任、防止篡改和归档保存等问题。
(三)审批过程电子化
对新设立和增项申请等仍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对延续和简易变更采用当场审核办理的简易办理流程,全部实现电子化申请、受理和审批(办理),全过程记录留痕。按照采用计算机辅助比对,减少人工审核内容,建立日常审核机制的原则,优化和减少审查内容。对报部审批和备案事项,建议对地方已有数据库支持比对的内容,部不再审核,但可随时抽查上报的数据真实性。
增加受理后到审批全过程公示,扩大公示内容。条件成熟后取消专家评审环节,部分事项试行网上自动办理。实现审批时间比原来缩短20%以上。具体审批程序见《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程序》(附件2)
(四) 资质证书电子化
为方便企业,降低政府成本,推行资质证书多样化。逐步减少提供资质证书副本数量,建立资质证书验证官方网站,在全市试点使用自助打印二维码资质证书(可验证)和其他方式的电子资质证书。
(五)开展个人和业绩信息日常建档机制
对仍需要审核的个人的学历和职称,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开展日常信息采集和审核建档工作,分散一次采集,长期使用。
四、试点计划
根据试点方案内容,总体计划安排如下:
2014年7月,完成资质电子审批系统详细设计和原型开发;8月,完成资质电子审批配套的文件、申请表和办事指南的制定;9月,完成信息系统的改造开发,期间选有代表性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进行测试;10月,我市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中试行;11月,报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中试行;2015年1月,全面实行资质电子化审批。
附件1、资质申请材料减量方案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企业申请表除涉及交通、水务、铁路等需要转相关部委审批的资质以外,不再要求提供书面的申请表,由企业采用数字证书的方式在上海的资质申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附件材料通过以上的梳理和筛检除去可以取消的材料外,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材料是仍维持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材料,第二类材料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以扫描件方式上传或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填报,首次使用时需核对原件。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1. 资质申请取消的材料
1)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 企业验资报告
6)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7)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提供)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任职文件
9)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身份证明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13)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社保缴费凭证(收据联)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15)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社保缴费凭证(收据联)
16)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身份证明
17) 本市业绩的代表工程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
1)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财务报表
2)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书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4)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
5) 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6) 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 外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9) 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业绩的代表工程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 业绩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 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需含设计总说明)照片、工程结(决)算资料等。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财务报表
3)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书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5)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
6) 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7) 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8) 外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9) 外省市业绩的代表工程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财务报表
3)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书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5)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
6) 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7) 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8) 外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业绩的代表工程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 业绩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 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需含设计总说明)照片、工程结(决)算资料等。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财务报表
3)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书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5)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
6) 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7) 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8) 外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1)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文本复印件
4) 近一个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和凭证(收据联)
5) 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 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
7) 企业负责人毕业证书
8) 企业负责人职称证书
9)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身份证明
10)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学历证明
11)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职称证书
12)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劳动合同
13)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资料任职文件
14)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
15) 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16) 注册人员劳动合同
17)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
18) 注册人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19)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
20) 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
21) 非注册人员劳动合同
22) 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社保缴费凭证(收据联)
23)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24) 上海市本市设计业绩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3) 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
5) 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业绩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
2) 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业绩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
2) 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3) 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主导专业)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6) 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9)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0)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1) 办公场所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 注册人员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本市变更注册申请表
13)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6) 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第一类材料(保留的书面材料)
1) 业绩的工程勘察合同
2) 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第一类材料(保留的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第一类材料(保留的书面材料)
1) 业绩的工程勘察合同;
2) 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
4)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 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社保缴费凭证(收据联)
6)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文件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9) 技术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
10)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11)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
12)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
13) 注册人员劳动合同
14) 注册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人事关系证明
15)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16)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17) 非注册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人事关系证明
18)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9)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20) 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1) 注册人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本市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外商投资企业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3)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4)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6)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7) 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8)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
2)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
3) 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4)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5)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6)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4)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5)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6)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
2)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
3) 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4)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5)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6)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3)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4) 非注册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5)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1) 办公场所证明
2) 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现职文件
4)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企业章程(合伙人协议)
7) 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8)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9)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0)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1)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12)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1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
1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5) 监理规划
16) 监理工作总结
17) 监理业务手册
18) 本市经过备案的监理中中标通知书
19) 本市经过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2)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通知书
2) 外省市业绩监理委托合同
3)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1)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2)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3) 技术经济负责人任现职文件
4) 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5)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6) 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 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
8)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本市经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0) 本市经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通知书
11) 招标人评价意见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无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
2) 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职称证书
3) 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申请表(迁出地盖章)
第一类材料(保留书面材料):
1) 外省市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 外省市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通知书
第二类材料(提供扫描件或通过系统填报)
1) 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
2) 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职称证书
第一类材料:
1) 外省市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 外省市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通知书
第二类材料:
1) 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
2) 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职称证书
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实现法人数字证书跨部门“一证通用”,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法人在政府部门在线办理各类事项提供统一认证服务。
企业通过上海市统一的“一证通”法人数字证书登陆企业资质网上办事系统办理资质申请。数字证书登陆后,资质系统将利用数字证书记录的企业名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直接查询“上海市法人库”,获取企业工商登记实时信息。
申请人通过“一证通”法人数字证书登陆,通过企业资质网上办事系统填写资质申报表,对涉及资质标准考核的相关数据,采用“引用”其他数据库(数据来源)的方式填写。主要数据来源及处理方式如下:
(1)工商登记相关信息
引用上海法人库数据,申请人不得修改,如果申请人发现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由申请人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纠正。
(2)相关人员信息
引用上海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息库,涉及注册人员时,同时比对住建部全国注册人员信息库。从业人员作为资质申请有效人员申报时需要同时满足社保比对规则。
(3)企业相关业绩
引用上海建设工程项目库,对于上海企业的外地业绩,引用合同备案库。
申请人填写完成申请表后,提交系统比对,主要两个方面:
(1)符合性比对
主要比对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如注册资本金)、企业具备的注册人员类别与数量、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工作经历、企业工程业绩、其他指标等资质考核指标与资质标准是否一致。符合性比对主要是确认申请事项是否达到基本要求,达到要求,准予申请,未达到要求,不予申请。
(2)证明材料比对
对申请事项涉及到的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上岗证书、从业经历、业绩等信息及相关扫描件材料的真实性等级进行判别。对在从业人员信息库中已核实的信息和扫描件,给予通过。对在从业人员信息库中未经核实的信息和扫描件,给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提示。
对申请事项涉及到的企业业绩,项目库或合同备案库无法核实的信息,给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提示。
最终汇总出该申请事项的《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对于清单中的材料可以分为三类,并分别标明处理方式,供企业准备附件材料:
第一类:纸质材料,标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窗口核对”。在现阶段,仍可能保留部分纸质材料,这些材料的受理审核方式按照传统模式暂时不改变。
第二类:未确认的材料扫描件,标明“上传扫描件,提供原件,窗口核对”。即该材料的扫描件首次在资质申请中使用,必须要经过原件比对,并通过人工审核。
第三类:已确认的材料扫描件,标明“扫描件已确认,无需窗口核对”。即该材料的扫描件在以往的资质申请中原件比对一致,而且已审核通过,在没有投诉举报的前提下,可以重复使用。
对于通过符合性比对的申请事项,申请人按照《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的要求,上传相关扫描件后,允许打印《资质申请表》和《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网上资质申请。资质申请表带有条形码,以保证打印的表格与网上数据一致。对于无需提交书面材料的申请事项,可以考虑逐步取消书面资质申请表的提交方式。
企业在资质网上申报时,只要有一件材料属于未确认的材料扫描件或纸质材料,即存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材料的,则企业必须到受理窗口进行人工受理。受理时,资质申请受理窗口,收取《资质申请表》,按照《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标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材料核实原件,并对核实后的信息和扫描件作出“已核对”标示,完成受理。对于第三类材料将无需确认。
如果《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全部都是第三类材料,即已确认的材料扫描件时,系统将自动比对所有申请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如果申请时点社保比对符合要求,系统可以实现自动非接触受理,企业无需打印资质申请表,也无需再到窗口进行人工受理。
除了企业资质申请按照事项受理的方式意外,可以逐步探索对于以上未确认的材料扫描件采取单件材料的受理方式,即对某一个学历证书等单件材料可以到受理窗口随时进行验证和确认,而不必等到资质申请时一次性进行。
对于人工受理模式受理的材料,暂时维持现有的审核模式不变,通过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背靠背审核,或引入专家评审方式。企业资质的专家审查,主要针对《资质申请主要附件材料清单》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材料进行审核,也可以将第一类、第二类材料进行拆解,由不同的专家进行分散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公正性。
对于人工受理的申请事项,仍采用受理事项公示、审查意见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的“两公示、一公告”的模式不变。
对于自动受理的材料,即所有材料都是来自第三方可靠数据,或已确认的信息,则审批流程不再保留任何人工确认节点,系统受理的同时,在网上对申请内容进行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无投诉举报的,取消人工审核环节和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进入公告环节。如在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暂停审批,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明确后,再行处理。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实现系统直接完成审批,杜绝人为干预。
目前,部分事项已具备自动审核的条件,如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装饰装修资质的延续等。
企业资质证书由网络版的资质证书正本及证书副本组成。在资质核准公告发出时,系统自动形成带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正本页面,企业可以彩色打印设备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记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网上地址链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通用扫描软件扫描后,获得网上地址,进入资质证书网站验证。
考虑到企业经营需要证书副本,企业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登陆资质证书系统自主打印,打印件上带有二维码和打印时间。社会公众通过二维码记载网上地址链接,进入资质证书网站验证打印件的具体内容和打印时间的准确性。
资质证书系统是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的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诚信手册企业版管理企业资质信息。社会公众通过诚信手册公众版,验证资质证书,并获得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报部审批事项一旦通过了上海市建委的初审,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系统的对接将企业资质申请表通过申报系统传到住房城乡建设部。
凡是申请材料中不涉及需要异地核查的材料,即所有企业业绩都是上海本地的,个人业绩的完成单位都是上海本地企业的,则申请企业不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建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动完成受理。
对于不再提交书面材料的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可以在审核时直接对企业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上海的数据库进行远程查询。上海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审批系统中设置远程查询的功能,实现对整个审批流程,第三方源数据,材料扫描件的查询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中有涉及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异地核查的材料,则将该部分材料以书面的方式与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同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该事项的审查方式按照现行专家评审方式不变,但审查内容仅限于提交的书面材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