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014-07-24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二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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