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申请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凭原执业印章换领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