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章程备案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
三、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成员名册备案: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表格;
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新成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备案: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表格;
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发给申请人备案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咨询电话:021-6052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