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它用,另行提供了一套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

2014-07-03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如果开发商将规划中的物业管理用房挪作它用,可与开发商就此问题进行交涉;交涉不成,可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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