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
办理条件: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受理部门: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期限: 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结告知方式: 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4、《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