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或为上述人员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二、办理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持有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或孤老证书或烈属证书证明的人员。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或孤老证书或烈属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孤老、烈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
6、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7、申请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的,需提供支付方书面证明。
8、纳税人书面申请。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期限:
30个自然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果告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八、申请表式: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