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4-07-03

一、办理主体: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或为上述人员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二、办理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持有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或孤老证书或烈属证书证明的人员。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或孤老证书或烈属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孤老、烈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

6、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7、申请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的,需提供支付方书面证明。

8、纳税人书面申请。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期限:

30个自然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果告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八、申请表式: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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