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事项

2014-07-03

一、办理主体:

固定业户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办理条件: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受理部门: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书。

五、办理期限:

市局上报总局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总局批复后市局转发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本市审批的,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八、申请表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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