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2014-07-03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2、承诺书

(二)本市分支机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三)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税务登记表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六)临时开业登记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其经营行为发生的有关材料

4、生产、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照户纳税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7、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承诺书

五、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八、申请表式: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变更)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8、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五、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八、申请表式: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登记(注销)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国地税正、副本原件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五、办理期限:

30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注销税务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八、申请表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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