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配备数目要求

2014-06-26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目要求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集团公司)至少 4 人;

(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公司)至少 2 人;

(三)其他企业至少 3 人。

二、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 、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 1 万~ 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3 、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 、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 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

  3 、 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 -200 人的,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 。


咨询:毕老师

电话:021-60527333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0号爵士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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