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使用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新版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鼓励非公开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二、本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相应条款。其他投资性质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将信用作为投标筛选条件的,或评标办法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合格分或信用合格等级。
采用信用合格分制的,最低分不低于60分,最高分不超过80分。采用信用等级合格制的,最低等级不低于B级,最高等级不超过A级。
四、施工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信用标分值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设置5至10分,分值根据投标企业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折算。
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价的企业参与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投标或者选择专业承包企业评价的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信用分值按照折算的90%计算。
五、投标人可以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自主生成和打印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表。投标人应当打印以“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为评价基准日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表,并在投标时提交(盖公章)。
六、市、区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加强信用标管理,在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七、原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015年市建设管理委发布的原《》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