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18年度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09-07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动2018年度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对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信用评价范围为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


  二、评价机构按照《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概要页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在沪监理企业可登陆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及下载评价标准、评价流程以及有关材料文本。在沪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在评价周期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以及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沪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视为同意。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评价机构服务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在沪监理企业可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五、本期信用评价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在沪监理企业无需支付评价费用。


  六、本期评价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接受在沪监理企业申请并完成信用评价,不得重复评价。本期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上期信用评价报告按报告有效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本期信用评价报告出具后,上期信用评价报告自动失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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