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邦余: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8号),并于2016年9月23日在我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建市施函[2016]106号)。目前公告期已满,视为送达。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