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7]43号

2017-07-06

段鹏飞:


  经调查核实,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于2010年12月注册在山西创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4月变更注册在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勘察设计院,申请注册时的工作单位为太原理工大学,后于2016年8月变更注册在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3号),你于2017年5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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