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号 )
二、企业自助变更
(一)企业自助变更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
5、其他信息变更(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助变更提交资料
无。
(三)企业自助变更申报程序
1、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或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类”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2、系统自动受理。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
(一)需至窗口受理变更的范围
1、技术负责人变更
2、经济性质变更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二)需至窗口受理变更事项的提交资料
1、技术负责人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性质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8)企业资质申请表;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更换证书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提供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提交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4、本市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网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或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并填写变更资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企业携带打印《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盖公章)及提交资料至窗口办理书面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变更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5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