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本市新型墙材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3-05

沪建市管〔2014〕18号

关于做好2014年本市新型墙材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现将开展2014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4年3月14日前,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区域内的申请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递交符合文件要求的认定申请材料,上述区域外的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递交符合文件要求的认定申请材料。
   二、 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建材备案证明、独立试验室及主要原材料自动计量设备作为认定必备条件,并加强对原材料、产品质量台账等材料的核对及现场原材料和产品堆放、标识核查。
   三、 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召开申报企业会议,进一步强调文件要求,规范申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申请认定企业,在认定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于3月20日前向市市场管理总站递交申报材料。
   四、市市场管理总站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认定产品,不列入当年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合格名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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