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暂扣时限超过120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企业都将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还要求,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就将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到60日。
《办法》规定,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办法》规定,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这三种情况一旦发生,施工企业就将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到60日。
《办法》还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将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要求,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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