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两种:一是设定的主体,二是实施的主体。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最低位阶为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也不得设定政府许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更不能设定许可。这是对设定许可的主体的明确规定。违背这一规定的,应按法定的程序撤销或废止。当着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做为被监督的对象时,就是看它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委托的其它行政机关,4、经有权机关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另外,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还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这是在一个主体内部如何分工的规定,体现了便民的原则。
监督检查的对象,一般指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机关本身也可以被视为监督的对象。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今年初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又规定,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另外,目前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院最近又新增设了一个职能,如成立了一个侦察督察机构,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有权监督,检察机关有权随时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查处。此外,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有监督的权力,这是一条宪法性权利。
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这里具体指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同时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根据属地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被许可人在在发证机关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的具体对象就是,煤矿企业、建设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监督检查的对象就是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等均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