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5-30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现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等事项进行简化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涉及本市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变更的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变更打印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应信息在数据库中同步完成变更,企业无需再次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变更申请。

  1、施工特级、一级、二级、特种专业、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在完成资质证书变更打印后,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凭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市受理中心1楼领证(章)处打印变更信息。

  2、施工三级和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变更后,先携带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受理部门打印变更信息,再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凭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市受理中心1楼领证(章)处打印变更信息。

  二、本市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变更和证书延期后,由领证(章)处将变更和延期信息直接打印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的企业变更栏和延期核准栏中,仅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不再换发证书副本,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数量不超过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三、实施时间:本通知于2014年6月3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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