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意见为“不通过”的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界面“申诉”通道上传申诉材料扫描件,并将书面申诉材料加盖公章,交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逾期未提交申诉材料的企业,视作放弃申诉。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均可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