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文明确要求:各省开展资质核查,重点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及申报资质的企业及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严查,严控利用个人(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内只允许一次利用个人业绩申报资质。严查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申报资质,随着各省资质核查的开展,截至目前已经超千家企业使用虚假个人业绩取得资质后被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扣分。多省资质延续要求,资质延续一延五技术负责人必须带业绩,且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体现为B级以上业绩,随着全国开展严查“挂证”,那么今后唯一社保+带业绩的一建证书价格将暴涨!文后付详细说明!
住建部发文明确: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而这次进行了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补录,专业更全,涉及到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所以企业、人员务必引起重视,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近期多省明确资质申报、资质延续对业绩做出明确要求
江苏省
江苏住建厅最新答复,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换二级后,资质延续“一延五”贰级资质,有三种方式可选择:
点击查看原文:住建厅!二级延续“一延五”考核业绩、建造师、职称、技工、技术负责人等
湖北省
湖北住建厅资质延续说明
湖南省住建厅回复:施工资质在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时,省厅对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
福建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4〕161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原文:资质审批通知!技术负责人带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只能用一次!
浙江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建发(2024)169号
省建设厅关于27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近期,各地对全省已入库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排查,发现部分入库业绩存在虚假情形,并被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经查,目前有279家建筑业企业存在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资质的行为。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20)8号)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等规定,现就对27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通报如下:
一、对杭州中羿建筑有限公司等255 家使用虚假个人业绩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将予以撤销,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扣分,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发布,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二、对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24家在资质申报过程中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的企业将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发布,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查看原文:刚刚!279家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弄虚作假,255家资质被撤销!
为什么一建带业绩如此值钱呢?
物以稀为贵,市面上证书很多,但是带业绩的少之又少。
一来,因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有业绩,而以前企业根本不重视业绩只有升级的时候才想到政策要求,不升级的时候你查看一下每个企业的四库一平台业绩和注册情况就一目了然了,为什么要强化四库一平台业绩,投个标一查四库没业绩,一查建造师注册情况,比如一级资质最少要求12个,但是企业真正有几个???有的一个没有,有个就三两个,所以为什么部里要提醒企业补录业绩,提醒个人录入业绩,查挂证,早在2018年业绩的补录期已过,导致以前企业80%的业绩都作废了,所以市面上的业绩很少。
二来,申请业绩的难度特别大。 住建部发文明确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而且明确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随着各主管部门政策出台,资质申报个人业绩必须严控,严查,经得住考研的少之又少,现在补录窗口打开后,又是各种虚假业绩频出,真正带真实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今后几年就等着价格暴涨就行了,所以个人务必要引起重视业绩补录。
从中标到竣工验收项目经理都是备案的你,那才是你的业绩。有很多单位在一开始用了你的证书中了标,拿到了中标通知书,中途可能把你给换掉,换上别人的证书,这个业绩最终被后面的人给拿掉了。或者施工许可证用别人的证书,竣工备案用你的,这样都不算你的业绩。
所以如果你有一建证书,又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小伙伴。抓紧想办法搞一搞业绩,因为一旦你的证有了业绩,那么后面的项目也会优先用你的证,这也是一种保障和优势。
随着住建部全国开展严查挂证,一年内变更两次注册单位均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严控个人业绩,以后你能满足全国唯一社保且又有业绩,那么你的证书费用将价格暴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建办市〔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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