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专项整治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中建瑞通
2024-12-05

1. 如何查询“挂证”专项整治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提示?


答: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zjw.sh.gov.cn)查询企业所属注册人员及个人相关信息。

企业查询路径:进入“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企业档案》(电子版)→挂证专项整治。


个人查询路径:进入“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从业人员信息采集与维护→挂证专项整治。


2. 提示我有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查发现在注册单位同时有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没有其他单位缴存公积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整改?

答:不需要整改。此次公积金比对提示是“挂证”自查参考线索,在注册单位有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不视为“挂证”行为。

3. 提示我有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查发现注册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原单位公积金缴存账户已封存,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整改?

答:不需要整改。此次公积金比对提示是“挂证”自查参考线索,只要确认注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安管B证单位保持一致即可。

4. 提示我有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实际是注册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在老家有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账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整改?

答:不需要整改。此次公积金比对提示是“挂证”自查参考线索,请确认注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安管B证单位保持一致即可。

5. 哪些情况属于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豁免情形?豁免人员收到信息提示,是否需要提交材料?

答:请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中规定的六类情形自查判断: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如收到信息提示,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至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注册人员业务窗口(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无需提交)。


6. 我已按要求整改,为什么又收到信息提示?

答:信息采集有一定时间差,如已确认注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安管B证单位保持一致,可忽略提示。


7. 我还未入职新单位,证书仍注册在原单位,如果注销注册是否会影响资格证书?

答:离职后应尽快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注销注册不影响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永久有效。


8. 我有多家单位社保缴纳信息,实际只在注册单位工作,该如何整改?

答:停缴或注销除注册单位之外的社保缴纳账户,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如果存在误缴情况,请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办理停缴或注销账户手续。注册人员也可注销注册证书。


9. 我的社保在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实际在注册单位工作,该如何整改?

答:社保应由注册单位缴纳,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注册人员也可注销注册证书。


10. 提示我的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实际我近期正好变更了注册单位,社保也由新单位正常缴纳,这是什么原因?

答:信息采集有一定时间差,请确认当前的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且唯一即可。


11. 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一方申请注销注册,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如何办理强制注销?

答:(1)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注册人员业务窗口)提交情况说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2)一级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除外)、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申请强制注销,并上传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人员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申请注销注册,并上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注册单位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并上传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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