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哪些有关要求?

2014-07-31

上海市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哪些有关要求?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三类”人员在同一单位内(不包括法人)可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在2005年1月20日以前,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上海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参加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3.在2005年1月20日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的,不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参加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后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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