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百问百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上海中建瑞通
2024-08-02

1、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

答:登录上海建筑业小程序(https://ciac.zjw.sh.gov.cn/JGBQyWsbsNewWeb/QyWsGsGg/ZzSearch.aspx)界面查看企业详细资质信息及预警信息。


2、开展比对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来自哪里?

答:系统预警比对所使用的注册建造师数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造师数据每日更新,当日展示的企业资质信息为前一日企业注册建造师达标信息。


3、注册建造师信息比对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对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考核比对。其中,对于一级及以上资质按照本级资质标准进行比对外,二级及以下资质仍按照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比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对于通过三换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仍按照最低等级标准进行比对。


4、对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相关注册信息,但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未获取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变更标注信息。


5、企业被标注将会受到什么限制?

答:一是资质异常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承揽项目。二是在标注期间限制除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和申请注销资质外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


6、对于被标注的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限制全部资质承揽项目,还是仅限制不达标的单项资质承揽项目?

答:仅限制不达标的资质承揽相应资质工程项目。


7、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均为注册建造师不达标?

答:目前资质信息比对仅就注册建造师这单一指标开展,以后将逐步针对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开展综合比对。


8、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后持续多久,能否解除,申请解除标注的流程是什么?

答:资质预警信息为企业前一日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展示,企业补充相应专业建造师注册后,经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的建造师信息比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次日即不再进行异常信息公示,无需另行申请。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https://ciac.zjw.sh.gov.cn/jgbQyWsbsnewWeb/qyzz/qyzz.htm


10、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中含部批资质和市批资质,该如何办理延续?

答: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中同时含有部批和市批资质的,其部批资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其市批资质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2、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等业务,企业登录上海一网通办上传电子资料后,在受理环节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等原工作流程不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六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13、企业如何申请部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人员如何配置?

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考核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14、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16、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晋升。


17、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18、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19、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0、企业申报新设立、增项、升级、重组分立等业务,如何考核企业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需上传申请本企业申报上一月份或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一月份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1、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22、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3、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24、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

答:没有。


25、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

答:不是。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资质标准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工作简历信息须从毕业后开始连续填写至今(如有待业时段也需填写),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27、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28、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29、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

答:可以。


30、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

答: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技术工人申报。


31、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

答: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


32、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33、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


34、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35、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满足所申请的资质的所有要求即可。


36、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37、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8、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上海本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在上海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3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


4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4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42、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终审查结论?

答: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终审查结论。


4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岩土和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44、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45、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46、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47、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48、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


49、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不是。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5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资质标准中要求的510,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5的业绩是指20101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1、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52、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5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54、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55、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


56、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7、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58、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59、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60、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61、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吗?

答:不可以。


62、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吗?

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63、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64、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

答:不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65、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只要名称或内容包含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的都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建筑环境与设备、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66、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

答: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的认定:一是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类别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二是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载明本人所学专业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科学与工程、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机与变压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业自动化(电气专业方向)。


67、企业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执业资格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技术负责人信息应满足对应资质二级标准要求。


68、电力施工总承包、输变电专业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中的“项目规模指标”如何填写?

答:项目规模指标是专业部门判断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的关键依据,描述必须客观、真实、专业、详细。企业填写项目规模指标时,应对电压等级、建设规模进行条理清晰的表述,对具体工程量、设备型号等进行专业描述。


69、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70、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沪外)可以么?

答:可以。


7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7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1人。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30 是指这30人应当由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不予认可。


7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75人,工种不限。


7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是指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合计不少于30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7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如何理解?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76、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答:不可以新申请。


77、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2015731日起,已停止受理按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8、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9、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80、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81、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是否已经废止?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3915日起施行,上述通知同时废止。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82、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8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84、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85、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86、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7、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8、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9、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9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


92、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吗?

答: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


93、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

答: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


94、现在还可以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及丙级监理资质吗?

答:不可以。以上资质都已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一,第22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自202171日起已取消上述资质。


95、二级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监理企业资质中只认可一级注册建造师。


96、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7、2016年之前企业申请取得的旧版的劳务资质证书,是否继续有效,如何做变更?

答:旧版的劳务资质(就是含木工、瓦工、钢筋工等专业的,2016年以前取得的,有纸质证书的劳务资质)将于20231231日失效,目前的资质审批系统的数据库不含这一批企业,所有企业如果申请变更等业务,只能去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办理。还有,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停止印刷旧版的资质证书,目前如果旧版的证书丢失,无法补办(没有证书供补充)。目前上海市劳务资质已经实行备案制,建议上述企业按照备案制申请新劳务资质。


98、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如监理甲级、综合资质;如建筑总承包一级、特级资质;如民航二级资质)的法人、地址、注册资本金等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办理资质证证书?

答:(1)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简单变更,直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官网-办事大厅系统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变更完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委报住建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补录流程完成在我委的信息补录即可。

2)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监理企业简单变更:找六里桥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咨询电话010-89150138,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办事大厅系统-070板块,选择监理企业(甲级、综合)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申报后需持材料现场办理)。


99、如何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

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19号),由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其中,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前,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zjw.sh.gov.cn-"企业类办事"栏目,申请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业务。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可申请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业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企业持有本市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9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100、如何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许可的资质?如监理的甲级、综合资质,如建筑总承包一级、特级资质、民航二级资质?

答:(1)企业直接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资质申报板块,下载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资质申报软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生成zbb后缀的压缩文件包。(2)联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传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台。(3)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办公地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一层,咨询电话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查询)办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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